Case 个人房产

公租房原分配人能否要求他人搬离

日期: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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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周某分得动迁安置房,不在被安置人之列的周某儿子能否入住安置房内?

案情介绍:

周某与另外四名家属原本住在上海市某路系争房屋内,后因该房屋拆迁,便被安置到了宝山区某小区内居住。周小系周某儿子,但并未一同被安排到宝山区某小区,但其于2001年2月26日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宝山区系争房屋内。现周小强行居住进周某及其家属的房屋内,给周某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于是周某诉至法院,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周小搬离自己的房屋。

法律解读

本案中的系争房屋是承租公房,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因此,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周某及其他当事人也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更名手续,因此在发生公租房的居住纠纷时不能依据公房的承租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相关法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

  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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