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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献殷勤蓄谋骗房产

日期: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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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孙突献殷勤,搬至老人家陪伴老人,先是变卖家具,后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引发家庭纠纷。

案情介绍

年近八旬的老人李某(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家中儿女早就已经成家立业。老人独居在上海市A房屋。由于女儿平日工作繁忙,小女儿的儿子刘某从两岁起就由老人帮忙照顾,直到外孙上中学,因此老人对这个外孙疼爱有加。如今刘某已经考上大学,现在就读于吉林省某学院一年级,因此他平日就很少在家,寒暑假回家后更多的是陪伴父母和约见同学,却很少回去看望从小照顾自己的外祖母。2007年的这个寒假,刘某却一反常态,在放假后的一天,拿着行李来到外祖母家,说是要在外祖母这儿住上一段时间。外祖母在感到欣喜之余又担心说这房子是大女儿的,需要征得大女儿的同意,而刘某却不以为然地说房子是可以办手续的,老人显然没有听出外孙的弦外之音。

外孙搬进来后,又是装修,又是卖家具,其中前后将家里的家具大厨和五斗橱搬出去卖掉。李某欲加阻止却不能,外孙只是不理会,继续我行我素。2007年12月18日,老人在家休息的时候,被外孙带到了一个地方,糊里糊涂摁了几个手印,老人根本不知摁了手印的这些文件是作何所用。外孙的反常举动终于引起老人的怀疑。老人将摁手印的事情告诉了大女儿,大女儿心想不妙,立即到闸北区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老太太,你的房子前几天不是已经卖了吗?买主叫作刘某,这是你摁的手印呀。”老人一听,当场就蒙了,口里念到:“不得了了,不得了了,我的房子没有了!”想到平日自己如此疼爱的外孙居然做出这种伤害自己的事情,老人真是十分心寒,不禁老泪纵横。

在大女儿及女婿的陪同下,老人找到小女儿及女婿商量无果之后,只能求助于律师,诉诸于法律。2008年1月的一天,老人在大女婿的陪同下来到陈明律师事务所,讲述了事情的始末。同年1月11日,陈明律师正式接受老人大女婿杨伟明的委托,为维护老人利益而将其外孙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案情,在反复询问当事人及委托人后,陈明律师对A房屋(系双方所争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先后走访了中山北路街道、房地产交易中心、警察局等地,之后还详细询问相关证人,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此时,案情已经十分明晰,刘某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让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后老人并不承认其有效性,老人还是想取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当事人李某表示,只要能取回房产,她可以做出相应的让步,而不会得理不饶人,破坏家庭关系。念及刘某自小由自己抚养,老人也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经过律师和家人的教育之后,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因外祖母的宽容而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难当,因此也同意就房产合同一案进行调解。

法律解读: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此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加有力的维护当事人李某的利益,更为了保障老人能够安享晚年,使家庭关系不至于破裂,所以极力主张对此案进行调解。

本案中,刘某带着不知情的老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严重了可以定性为刑事诈骗行为。在民事中属于欺诈,损害他人利益,所签合同当属无效。考虑当事人为家庭亲属,最后提议调解结案。

相关法条: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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