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婚姻房产

离婚时未分割房产该如何解决

日期: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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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的开始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同样婚姻的结束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夫妻在婚前的财产婚后如何认定?夫妻婚后的财产是否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什么原则?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是否可以重新分配?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介绍:

叶某和邓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0年协议离婚,但是有一套房产A尚未分割。离婚后,叶某一直居住在房产A中,邓某则住在娘家。

2012年4月,叶某的儿子叶小与叶某商量,想将房产A卖出换一套更大点的房子以便结婚。作为父亲的叶某是愿意帮助儿子的,但是由于卖了房子就要将户口迁出,家中亲戚劝叶某不要卖房子,因为担心叶小将房子卖了后把钱拿走,不再管父亲叶某。于是叶某和叶小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叶小将房子卖出拿到钱款后,要给叶某40万元。可是至今叶小没有给叶某一分钱,也为再来看过叶某。

另外,房产A曾在2009年转让给邓某的同学吴某,但是该转让只是一种形式,吴某未支付钱款,叶某一家也未将户口迁走,叶某和叶小还是一直居住在房产A中,直到2012年,儿子叶小将房屋卖出。因为原房产是叶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起诉叶小,可能会被认为房产不是叶小的,叶小也可以辩称没拿到钱款。因此叶某以该房产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为由,将邓某诉法院。

法律解读: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才成立的,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等,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在本案中,叶某和邓某对于涉诉房屋是享有共有权的,因为共有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所以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碍共有权行使,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本案中,叶某为确定其应有份额,以便对房屋进行分割,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另外,《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本案中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因此叶某可以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法律小常识:

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处分: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同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增加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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