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企业房产

伪造签名转移房屋份额

日期: 2016-10-09
浏览次数: 351

导读:

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碰见过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了一份合同?有没有因为这份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合同被坑了一大笔钱财或者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本篇文章就来告诉你如何在“被签”合同的情况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介绍:

贾二系贾大、谢某的儿子,诉争房屋系公有住房,贾二,贾大、谢某及贾二女儿贾三四人的户口均在诉争房屋且贾二四人长期居住在内。

2003年8月23日,贾大在贾二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二签名的手段,出具了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凭借该《协议书》欺骗不知事实真相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确定的产权人仅有贾大一人。2013年7月14日,贾大又将谢某列为了诉争房产的共有人,并办理了配偶间产权变更登记。对此,贾二均不知悉,直至2014年1月,贾大、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二搬离诉争房屋时,贾二才得知诉争房屋已由贾大购得。现贾二因贾大伪造其签名,与不知情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从而骗取本应由贾二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二的合法权益,给贾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贾二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解读:

本案中贾大、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二搬离诉争房屋,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妨害排除?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本案中,贾二与贾大、谢某及其女儿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不存在妨碍贾大、谢某行使民事权利,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且贾二对于贾大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事一无所知;贾大、谢某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二具有防害其行使民事权利、享受民事权益的不正当性行为。因此,贾大、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二搬离诉争房屋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本案中贾大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呢?贾大在贾二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二签名的手段,出具了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凭借该《协议书》欺骗不知事实真相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贾大的这种行为属于冒名顶替行为。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它与表见代理亦有一定区别,表见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为要件,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贾大,贾二,谢某,贾三同住在诉争房屋,其户口亦均在诉争房屋内;贾大在贾二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二的签名手段,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电话:021-66600017 

  微信号:13501605043)




Copyright ©2005 - 2013 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
X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