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孙女把这项抉择给了她的律师,老太也把她的选择交给了她律师。
当然孙女支付的律师费就会比我们收老太太的律师费要高,我们收老太太的律师费就达不到孙女支付相同的尺度,虽然同样的案子,“承租人变更无效”,“动拆迁协议无效”,同时同地同样的法庭说着同样语言拿到的同样文字的判决书,我们收费低,我们亏不亏?我们屈不屈?好在我们的委托人是一位80多岁的老年妇女,我们得以有理由如此安慰自己。为老年人服务!应该少收律师费,得以扶助老年人打得起官司,请得起律师。
两个不同案由的官司是孙女提议要打的,还是律师建议要打的?如果是孙女提议的,律师是否论证过?这个孙女提议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逻辑?是否有风险?是否有必要两个案子同时诉讼是否重叠?是不是重合?两个官司是不是归并到一个案件里面去处理?还是这两个官司都没有必要启动?这两个官司的启动是不是有悖国家的主流意识?是不是与国家的政策经济相悖?是不是有违国家的意识形态?
这些人包括你要打官司的律师,你看病就医的医师,你开公司做老板时,你公司所聘用的工程师会计师等的那些专业人士,当然你要首先睁大眼睛看清看准,不要找到滥竽充数者,要透过迷雾看鲜花,当然你在付钱的时候也不要亏待这些人,你要支付他们足额的报酬。
再看老太
第一步、立遗嘱。老太及其亲生女儿态度十分明确,首先要把遗嘱做掉,以免老太在之后打官司期间或者争夺财产的过程当中归西,届时老太名下的财产份额可能会被三个继子以继子养子为由提出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步、订协议。抓紧一切时间与动拆迁组把动拆迁协议给落实掉,把动拆迁款落实掉、目的是要确定“我”是这个动拆迁协议的签订人。关于这一点,我认为老太和她女儿的意识极其强烈且到位,其与动拆迁单位签动拆迁协议做法也完全正确。不管怎样,先把自己本人在这间房屋里面名分固定下来,只要签订了协议,就掌握了战斗的主动权,进可攻退可守,立于不败之地,为将来打官司留下非常扎实的基础。老太可说是一位非常高明的战略家和战术家,其水平在这几场官司上面体现的淋漓尽致。不要以为她识字不多。不怕不识字,就怕不识人。
老太首先跟动拆迁组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同步“立遗嘱”,老太太手段做绝了,果断、够狠。她率先将签约人身份确定下来,将动拆迁金额固定下来。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性质分为两种:私房动拆迁与公房动拆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双方排兵布阵,各自摆开阵势。
继孙女一方,由于他们之前都作了充分的战前准备,所以战斗打响来势异常凶猛。“双箭”齐发,两面夹击。2015年,他们同时向法院递交了2个诉状,同时开打2场官司。第一个,起诉老太张秀英“房屋承租人变更无效”,要求法院认定房屋应为移居新西兰的孙女所承租。第二个,确认老太太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认为自己才是签订协议的人,自己才是合理合法主角。继子左手握“户口”在动拆迁房的理由长矛,右手持可继承“遗产”利刃,想以此撕开官司缺口。
继母继奶奶一方则以孙女“空挂户口”为剑,并用“公房”作盾,予以阻击,双方你来我往缠斗异常激烈。
继孙女
1、这个女孩子,连着打着这两场官司,最后法院都没有判决她胜诉,这两个官司结果我预先让各位朋友知道,打“承租人变更无效”官司,如果赢了,那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自然无效。从表面上看,她的想法是对的,但实质上是错的,双箭齐发的官司打法属于劳财但不合理。
我前面讲了,她打的官司是双箭齐发,第一个官司她打“承租人变更无效”,第二个他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用第一第二作叙述,实质是同步。她的理由是什么呢?1、我的户口在里面;2、爷爷去世的时候房屋里的户口只有我一个人,我的继奶奶不在动拆迁房里面;3、就是到目前为止我的户口还在里面,所以说继奶奶当时的“房屋承租人变更”行为是属无效。4、还有一个她讲了很重要的理由,也是对老太太非常不利的因素,就是《承租人变更登记表》落款有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老太太的名字,还有一个是我孙女的名字。孙女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当然历史档案记载上也确实不是她本人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