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房屋继承

那些关于继承,需要注意的事

日期: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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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母去世后总会给孩子们留下一笔遗产,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立遗嘱的意识,这就使得子女在继承遗产时会产生纠纷。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和解决纠纷,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继承顺序和原则,这就让人们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正确的继承顺序应当是什么?什么人可以多分得遗产?什么人应当少分?什么人没有资格继承?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介绍:

李大是李二、李三、李四的父亲,李大的妻子张某去世多年,李大在妻子去世之后没有再娶。大儿子李二是二级残疾,一直由小儿子李三监护照顾。女儿李四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儿子王某。小儿子李三的妻子是邓某,两人有一个女儿李小。

两年前李大所有的一套房产A动迁,李大、李二、李三、李小和邓某作为安置对象,每人可获得安置费20万元,大家商量后决定再选购基地的安置房两套,一套房产B由李大和李小出资购买,另一套房产C由李三和邓某出资购买。因为李大和李小的安置款不足以购买房产B,所以决定从李二和李三的安置款中分别拿出10万和19万用作房产B的购置。

李大生前一直是由李三照顾,在他们共同生活的期间,李大曾多次脑梗住院,2008年李大因脑溢血留下后遗症,下半身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切均由李三悉心照料直至去世,丧葬事宜也全部由李三负责操办。王某在母亲李四去世后就未曾与李大来往过,也没有对李大尽过赡养义务。现李大去世,留下一份《遗产委托书》,表明其房产归李三继承,但对于拆迁获得的20万元安置费尚未确定继承份额,因此李二、李三将王某、邓某和李小起诉至法院,要求明晰各方财产。

法律解读:

按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李大留下了《遗产委托书》,表明房产由李三继承,故《遗产委托书》实为李大所立的遗嘱。因为当有遗嘱的时候,遗嘱继承是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所以本案中,可以优先适用李大《遗产委托书》的相应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大的女儿李四先于李大去世,因此本应由李四继承的份额,可由其儿子王某代位继承。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李大在世时,一直是由李三照顾,李三尽到了抚养义务。而王某从未对李大进行过抚养照顾,从法律上来看,李三应当多分,而王某应当少分。

案件结果:

本案最后经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李大在原房产A中的应得份额20万元;

二、王某在李大的20万元遗产中享有代位继承权份额6万元;

三、李二、李三放弃房产B中李大的产权份额。

拓展阅读:

1、 什么是继承?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

5、遗产包括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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