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房屋继承

去世前未立遗嘱,财产该如何分割

日期: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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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甲不幸去世,生前留有一笔财产,但并未立遗嘱。作为唯一的子女孙乙,由于荒唐继母的阻挠,不仅无法尽孝,而且自身的继承权也受到侵害。弱女子孙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下文解读。


案情介绍:

孙乙系孙甲(2014年10月10死亡)与前妻所生之女,孙甲与黄某(孙乙的继母)系再婚夫妻,二人未育有子女。孙甲的父亲于1996年死亡,母亲于1999年死亡。故孙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孙乙与黄某。

孙甲离世前的财产情况如下:上海市某路A室房屋一套,钱款人民币24万元,丧葬补助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9万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88000元,职工补医待遇金额人民币8000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21000元。

另,据女儿孙乙陈述,其与父亲孙甲的关系非常好,孙甲生前一直与一个遗愿,要求女儿的户口能迁入上海市某路A室,但遭到继母的极力反对,孙甲只得与黄某协调,共同承诺买车给女儿并且在其结婚时给予20万元的补偿。继母黄某在与孙甲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黄某没有任何收入,每月的社保金额都是父亲孙甲代付。但黄某却整日与孙甲争吵不休。孙甲患有脑梗,单位考虑到其具体情况,再三要求其回家静养,而黄某知道后大脑孙甲的办公室,要求其继续上班,只是为了不扣除每个月300元的收入。孙甲无奈只得带着重病缠身的身体坚持上班。孙甲不进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且终日郁郁寡欢,导致最后一次脑中风加心肌梗塞,不幸离世。黄某在孙某生前不仅对其苛刻,去世后的行为更不像一个正常妻子的所为。孙某去世后办事,所有的一切事宜黄某都不允许任何人参加,包括女儿孙乙,将亲朋好友及单位的礼金都强揽腰中,甚至不让孙乙捧父亲的遗像。不仅如此,黄某虽控制着孙甲的所有财产,但连孙甲的坟墓费用都不愿意出。种种行为让作为女儿的孙乙无法忍受,遂将继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本案系财产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孙乙与黄某的继承地位如何以及各自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法律关系并不发杂,只需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按程序处理即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孙乙与黄某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此并无异议。

关于二人应当分得的数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本案的陈述可看出,黄某作为孙甲的妻子,生前并未尽到一个作为妻子应尽的义务,甚至不顾孙甲的严重病情强迫其去上班。性质十分恶劣,当属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因此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但考虑到遗产分割属于一家人内部的纠纷,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或者意见,作出合理的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上海市某路A室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应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孙乙应继承的钱款人民币170000元。孙甲遗留的钱款人民币24万元,丧葬补助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9万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88000元,职工补医待遇金额人民币8000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21000元,均归孙乙所有。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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