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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三十二)
法官:周俊,你有何证据递交法庭?周俊:我有,这是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证明,上南路房屋贷款的情况以及还款记录证明,上南路房屋的还贷情况。法官:张琴的律师有何看法。律师: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上面看的出来,上面有当时的借贷款的事情的发生,也有每月还贷的记录。法官:被告律师有何看法?倪律师:这个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今天这件案件没有关联性,因为房屋登记在周俊的名下,用周俊的名义贷款每个月还贷,不能证明是用于张琴的安置款。法官:双方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张琴:我要说两句,我们家并不富裕,张盛长期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我妈妈也一直待业,再加购买上南路的房子,之前张盛借钱买了夏利出租车,我妈妈用出租车的收入还贷款,用动迁款还贷款,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我才知道张盛侵害了我的动迁利益,我现在住在上南路的屋子里,产权是张盛的,张盛要赶我走。法官:双方还有要补充的吗?如果没有的话,双方开始辩论,先由张琴一方辩论。张琴:我爸爸我妈妈拿了我13.8万元的动拆迁款,以后用于归还上南路房子贷款,我妈妈而且也承认将我的动迁款用于房屋还贷,所以我要求分得这个房子的价款是有权利的。法官:被告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卢金珍一方的律师统一发表意见。(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婚姻、家庭、房地产(三十一)
周俊:我要纠正一句,上南路的房屋是1998年购买的,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外咸瓜街49号要动迁了,因为之前买了房子又有贷款,所以动迁的时候,我们选择是拿动迁款,用这笔动迁款还贷的。动迁款是13.8万,我女儿应该是可以得到6.9万元的,当时还贷不是一次性,是每个月从动迁款里支出的。法官:你讲这句话有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周俊:我有银行付款还贷的流水账单。其他的没有了。法官:下面由张琴一方提供证据。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证明张琴是被安置人并享有独生子女的双倍安置补偿。法官:被告一到被告五的律师答辩。倪律师:对安置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现在提供张盛与周俊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的庭审笔录,上面周俊明确讲到的是不清楚贷款情况的。法官:周俊,你在离婚案件当中是否承认过?周俊:我不记得在离婚诉讼当中我当时的陈述了。法官:那你离婚笔录签名是不是你签字?周俊:这个签名是我签的,但这句话我好像没有讲过。(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婚姻、家庭、房地产(三十)
法官:这个房子动迁是什么类型的?律师: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的,也就是产权人自行购置居住房屋,房屋所属的是二级地段房屋,类型属于旧里。(下示《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法官:知道了,现在由被告一到被告五的代理律师答辩。倪律师:张琴一方介绍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都是对的,这间房屋里边的人员组织结构也是对的。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因为这间房屋涉及到张琴,所以,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没有分割上南路的房子。后来,张盛再起诉周俊要分割上南路的房屋。法院判决这个房子归张盛,张盛给周俊130万。因为外咸瓜街49号产权人是张永才,张永才收到动迁款以后,对房屋里边的各类人等都进行了安置分配。张盛,周俊和张琴拿到了全款后,因为当时张盛将拆迁款用于全家,包括她的生活、读书费用去了。上南路房子购买的时间早于动拆迁,张盛、周俊拿到动拆迁款以后,并非用于归还房屋贷款和投资出租车,而是用在一家三口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张琴的教育费用里边去。一家三口人的生活开销全部是张盛的工资收入维持着,周俊没有上班,也没有收入,上南路房屋的还贷也是张盛工资收入还贷的。当时张盛是开夏利出租车的司机,每月收入不稳定,有高有低,但平均数还是高于当时普通家庭收入的,所以还贷和生活压力相对不是很大,因此张琴的诉请不同意。(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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