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向外婆献殷勤,把外婆的产权房忽悠到自己的名下(六)

日期: 2019-11-25
浏览次数: 60

她的情绪非常激动,这是超出我的意料之外,她的情绪非常激动,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她一看我律师来了,说:“这个房子我坚决要回来的,我现在还活着一口气,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我的二个鼻孔插葱了,我就不要了。我鼻孔没有插葱,这个房子我坚决要回来。”我到现在还不理解,这个“鼻孔插葱”是什么意思。好像给我的感觉就是我哪怕死掉了,我哪怕被抢救了,鼻孔按氧气管了,就给我这样的一种感觉,我这样去推理。她说:“除非我二个鼻孔插葱我不要。”“否则,坚决要回来。”在这个情况下,老太太这个动作,她的这个情绪反应,给我感触很大,也就是让我知道我可以接手这个案子。因为我将来要带这个老太太上法庭的,面对法官,法官要来判断我这个律师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到底接受子女的委托还是真的老太太的委托,法官也要求去判断,所以这是我第一步要做的事情。

问了这个老太太当时跟外孙去办手续的过程,我知道这个地方,当时办手续的地方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这个房子是中山北路,交易中心是在天目西路,二者相距三公里,外孙带老太太去办装修房子的手续的地方完全是产权过户的地方。第一个给我的信息,房子的产权已经变成了外孙。第二个,办这个产权证无非二种情况,一种是买卖,一种是赠送,如果是赠送的话,必然要到公证处去。公证处的手续是很繁琐的,他首先需要老太太本人到场的。第二个公证员要对老太太拍照片、拍录像,第三个公证处要找评估公司对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最起码要有三套、四套的手续,他才能出具一个赠送公证文书。但老太太告诉我的就是一个动作,就是叫了出租车到了某个地方,人很多。第二个按手印,这个给我感觉就是这个动作很简单,流程比较流畅,中间不繁琐,而且按了好几个手印。给我的经验判断,这是一个房屋买卖行为。果不其然,我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查问,那个时候还不需要法院调查令,那个时候律师办案还是比较方便的。首先,不需要老太太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审查,领导批复,律师再申请调查令,领导再批复,当天还等不到调查令,等法院通知,哪天会有通知不知道,当事人案情急的话,律师还得一天天电话催问,有时候法官还一下子找不到,当事人每天在律师屁股后面追问。我拿着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给的介绍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这个房子的交易情况,这个房子到底是赠送?还是买卖?房产交易档案告诉我这是一个房屋买卖行为,也就是外孙买了外婆这个房子。

    我从交易中心复制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申请书,也就是过户申请单,这个时候给了我一个感觉,这个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个行为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也就是外孙向外婆买房子,外婆把房子“卖”给孙子,这个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个买卖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以及这个房子买卖后期是有效、无效、合法、不合法,这个行为会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成员的变动,随着家庭成员思想表示而产生不确定的变化。这也是后面所要去留意的地方,什么道理?现在老太太讲了我要把房子要回来。然后我打了官司后,这个老太太说我这个房子我算了,给外孙了,我认可这个房屋买卖了,怎么办?这都是要引起注意的,包括法官将来开庭了法官说了老太太你这个房子给外孙吗,老太太如果说,我算了,给外孙好了。之前所做的全部工作就白辛苦了,所以这也是后期工作引起注意的。

故事讲了一大半了,也就是基本上是讲到了80%,那么首先在这个故事结尾之前,我们首先要有一个人性的分析,第一个,这个外孙的做法到底是对还是不对?这个问题我们留着读者朋友们去判断,去“打钩”还是“打叉”。第二个,这个阿姨、姨夫、舅舅他们来找律师,代表外婆来找律师,他们的想法,他们的做法,对?还是不对?第三个问题,外婆要把这个房子要回来,打官司这个做法对还是不对。像这个问题,要留待读者朋友要根据自己的理念,根据自己的人性、人生价值观,自己可以做出各种不同的答案。

刚才所讲了,这个事件的发生,从起头开始外孙住进外婆的房子,中间阶段外孙把外婆的房子以装修的名义把它买过来,最后直到外婆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这个房子收回来,整个过程,各自都代表了各自的利益、各自的价值观,以及人与人之间处事哲学。我首先不去以我个人的价值观、思想观和认识论去判断这五个人的行为,到底是谁对谁错?第一个外孙该不该去要外婆这个房子?外孙该不该去忽悠外婆?第二个问题,阿姨、姨夫和舅舅该不该帮老太太去打官司,把房子收回来?第三个问题,外婆将来百年以后,她的房子将来落到谁的名下,是三个子女平分?还是全部给外孙?还是怎么讲?这也是考虑的问题。这涉及到每个人他们站的角度,以及如何为别人去考虑的问题,毕竟他们是有血缘关系的一个家庭。

 

 

原创声明

该文章为原创,如需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标明出处。

 

 

就文章涉及的法律、道德、人性等问题,如需探讨,可以与我们联系:

网址:www.chenminglaw.com

邮箱:chenminglaw@hotmail.com

电话:021-66600017



Copyright ©2005 - 2013 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
X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