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如下表述她的诉状:
原告:王芳(孙女) 被告:张秀英(奶奶)
诉讼请求:请求分割浙江路9平方米房屋动拆迁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款180万元,原告应分得全部动拆迁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的被征收房屋地址在浙江路,房屋原承租人为原告的祖父王刚,被告张秀英系原告祖父王刚的第二任妻子。
王刚于2002年3月15日去世,原告当时为本案被征收房屋户籍的户主,也是唯一的在户人口。被告张秀英于2005年11月从武进路房屋处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迁回涉案房屋中。2004年2月8日,上海站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被告双方签字均不真实,且被告刚从武进路房屋处获得动拆迁安置补偿,依法已不具备承租人及同住人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以同住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为由,将承租人变为张秀英。被告张秀英违法取得承租人身份的事实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2014年3月政府对本案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告张秀英隐瞒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作为承租人与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费等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张秀英违法取得的承租人身份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张秀英不是本案被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适格签约主体;且张秀英已经在本市他处享受过动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按照《高级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不是合法的承租人,亦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本次征收补偿款,故应当由原告分得征收补偿款。但被告张秀英凭借违法取得的“承租人'身份非法占有全部征收补偿款,且拒不给予原告任何安置补偿款,其侵害原告权益的事实在法院的《变更承租人纠纷》与《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中均已证实。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依法起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诉请。
此致
法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