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婚姻房产
说明: 导读:丈夫婚前房产,离婚后,妻子作为房屋使用人能否得到拆迁补偿?案情介绍:张某和李某为夫妻,两人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4年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街90号的系争房屋A内,三人户口也一直在此房屋。房屋A为私房,是李某在结婚之前所建,产权人为李某,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1989年颁发)。婚后因李某赌博,影响夫妻感情,1992年李某因赌博被劳教1年半,1995年又因赌博而盗窃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夫妻因此感情破裂,1999年,张某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庭审记录显示,张某同意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街90号的系争房屋A归李某。在判决书中也表明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携女儿迁出房屋A。但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女儿并未搬离系争房屋A,户口也未迁出,李某也同意两人继续居住于房屋A。李某2000年服刑结束后,也在该屋内居住。2010年8月,系争房屋A纳入动迁范围,动迁时张某、李某、女儿三人均为房屋A的实际使用人,三人户口也在房屋A。2012年3月,产权人李某与上海某动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协议,就房屋A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①公司提供动迁配套房二套,总价850431元;②安置补偿款项743175.46元,总计1593606元。在协商过程中,李某考虑张某和女儿为房屋使用人,同意其中一套动迁商品房的产权为妻子张某和女儿所有。现妻子张某主张:自己和女儿的户口一直放在房屋A,离婚后也未迁出仍居住于此。张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也是房屋A的共同所有人,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并和女儿共同主张100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项。法律解读: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A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非产权人是否可以基于户口存放和实际居住为由主张权利?通过此案,需要明确,处理夫妻共有纠纷的关键在于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人个财产的划界。本案中,只要明确系争房屋A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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