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个人房产
说明: 导读:房屋拆迁,周某分得动迁安置房,不在被安置人之列的周某儿子能否入住安置房内?案情介绍:周某与另外四名家属原本住在上海市某路系争房屋内,后因该房屋拆迁,便被安置到了X区某小区内居住。周小系周某儿子,但并未一同被安排到X区某小区,但其于2001年2月26日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系争房屋内。现周小强行居住进周某及其家属的房屋内,给周某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于是周某诉至法院,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周小搬离自己的房屋。法律解读:本案中的系争房屋是承租公房,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周某及其他当事人也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更名手续,因此在发生公租房的居住纠纷时不能依据公房的承租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相关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电话:021-66600017   微信号:13501605043)
说明: 案情简介:2008年3月3日,年近八旬的老人张收到了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他的继孙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搬出已经居住了12年的公房,并且李主张对该房屋的单一产权。但是老人家已经别无去处,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委托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收集证据,整理资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陈律师通过多种途径,调查到以下事实,基本还原了当事人错综复杂的纠葛。1982年,李的祖母王与张结婚,当时王比较贫寒,只是一个没有工作单位的家庭主妇,生活来源基本依靠张支出。1984年,二人在上海市某小商品市场租的一摊位,生意做得不错,净赚60余万元。在获得闲置资金后,二人便歇业过上悠闲地生活,由于张有41年的工龄,得于1996年在王长子所在地的某村租住一套使用权房,居住四年后,于2000年买断产权,全部手续由王办理,张并没有过问具体过程,房屋产权人具体为谁,张并不知晓,但是买断产权时,使用了张的工龄。2006年,王去世,此时张一人居住于该房屋内,一切如常。直到2008年,接到诉状之日起,方知自己的居住12年的房子竟然所有权被安置为其他人。在收到诉状后,张同时提出反诉,主张对房屋的产权。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李要求张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张主张涉案房屋由自己购买,亦不予采信。理由如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对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无证据支持,故诉求不予支持。但涉案房屋是张在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权的置换及产权的购买手续均由王办理,而在购买过程中,又使用了张的工龄。李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实际认可了张对涉案房屋居住的权利,而且房屋一直由王与张共同居住。同时张已年过八旬,同时无其他去处,故李诉请不予支持。法律解读:透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法律问题:1.证据的关键性。抛开其他的事实法律问题,看程序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说明: 导读:身为一介女流,当面对亡夫家人争夺房产继承权时,怎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律师的介入与帮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权益。案情介绍: 现居上海的M女士命途多舛,生活不易。早在2002年3月,其丈夫就因为交通事故去世,因为身体不好,没有谋生能力的M女士只能继续住在当初和丈夫一起居住的房内。2013年,M女士的亡夫父母将M女士告上法院,称其居住的房屋应当归父母所有,同时称M女士已经在丈夫去世时拿到了钱财,因此不能够继承房屋,也无权居住。但是,此时的M女士依旧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在丈夫过世时拿过任何钱财,面对二老的诉讼,万分无奈下,M女士只能找到律师事务所,希望求得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解读: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本案中,M女士完全有权利继承亡夫的房产。但是,当二老谎称M女士已经拿到相应的钱财时,M女士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没有拿到任何补偿这一观点。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充分分析了案情,并在法庭上为M女士据理力争,维护M女士的最大权益。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M女士保住了自己在房屋上的继承权,同时拥有了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电话:021-66600017   微信号:13501605043)
说明: 案情介绍:杜某某与叔侄杜青某、叔嫂周某某关于《A区B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例2010年6月13日,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接受杜某某委托,作为其与叔侄杜青某、叔嫂周某某关于A区B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被告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陈明律师到被告住处了解实情,发现委托人杜某某长期患有精神弱智疾病,系智障人士,在法律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杜某某是原国有工厂职工,现已退休,离婚育一患有精神疾病女儿,生活来源基本靠退休金,收入非常微薄,且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条件也不佳,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案件解读:知道实情后,陈明律师主动免去了该当事人的全部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家属十分感动,使得原本还准备四处借钱打官司的他们一下子从失落又重燃希望。陈明律师在详细研究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到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居委、原户籍地居委调查案情,特别是针对原告杜青某举证的,由C村街道B路XX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杜青某、周某某在2002年从湖北来沪居住在被告房屋内,原告杜青某同年到部队服役和原告周某某被迫搬出被告房屋为内容的证据。陈明律师多次走访该居委会,以真实的事实为依据和居委会据理力争,终于取得了相同居委会后期出具的以前份说辞为否定内容的书面证据,以证明两原告并非一直居住在被告的房屋内,并且凭借此有利证据在庭上针锋相对的驳斥了原告的举证内容。可谓此诉画龙点睛之笔。同时陈明律师还对上海市政府关于知青子女户口落实的政策、知青人员动拆迁分配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法庭上己方法律的适用和反驳对方的立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陈明律师的努力下被告杜大广最终获得了宝山区法院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事后委托人准备摆家宴邀请承办律师庆贺成功,但陈律师在委婉推辞的同时劝说委托人家属,家庭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无疑是淡化矛盾。如今家庭成员已...
说明: 导读 :父母房产,动迁获得安置房,两老去世,子女三人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案情介绍:老吴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大哥吴一,二姐吴二,三弟吴三。1985年5月,王某逝世。吴一单身。吴二出嫁,1992年育有一子徐某。吴三与钱某结婚,1996年共同生育一女小吴。1999年8月,吴二逝世。位于上海某处的私房房产曾是老吴与王某的共同财产,于2009年10月拆迁。2014年11月,老吴逝世。已逝的王某、老吴、吴二均无立下遗嘱,于是乎各个继承人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法律解读:暂定认为除上述人物外,王某、老吴、吴二均无其他在世亲戚。如果还有他们还有其他在世亲戚,且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则这个继承纠纷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Q:对于所涉私房房产未拆迁之前,以及拆迁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是多少?(此安置补偿仅指所涉房产产权人所应获得的补偿额)A:王某、老吴、吴二三人的死亡时间,分别发生三个不同的继承时间节点。按照三者的死亡时间顺序,分析如下:1、 王某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所涉私房为老吴与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则作为王某的遗产部分系该私房房产的1/2份额。就王某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为老吴,吴一、吴二和吴三,他们四人平分王某的遗产,各自继承1/2该房产的1/4。王某逝世后,他们对所涉私房房产各自的份额为:老吴5/8(原对所涉房产拥有1/2份额,加上继承1/8所涉房产份额),吴一、吴二和吴三分均为1/8。2、吴二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由于王某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并没有分割,故而由老吴及吴二的儿子小徐,二位分别转继承吴二应继承的所涉私房房产1/8份额。(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故吴二死亡之后...
说明: 导读:八旬老汉与再婚妻子江某晚年结婚,张某出钱购房,江某代办相关手续,江某去世后,江某孙子李某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要求张某搬离。案情介绍:年高八旬的张某告诉律师,他早年丧妻,为安享晚年,他又另娶一老伴江某。为了两人共同居住,老汉倾其毕生积蓄购买房子一处,在本市A村。房屋装修一新之后,老两口搬进新家,同时,江某的孙子李某也搬进来,三人同住,张某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可是江某2007年时身患重疾,四处求医却医治无效,终于2008年的冬天撒手人寰,留下张某独自生活。没想到两年之后的今天,张某竟会接到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继孙子李某把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搬出A村的房子。张某似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想,这本来就是我自己的房子,你李某有什么权利让我搬出去,居然还把我告上法庭。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陈佳律师四处走访,详细询问,多方调查取证,终于使真相大白于天下。原来当初买房之时,基于对老伴的信任,张某把钱交给老伴,所有手续都是老伴自己去办的,但不知何故,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却赫然写着李某。(逝者已矣,笔者不好胡乱猜测原因)同时,律师也发现,当初买房的出资没有任何纸面凭证,但是张某说,在购买A村B室产权时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作为同住成年人“张某”的签字并非张某所写,甚至原告李某自己的签名也不是他亲自书写。张某也从未同意由李某一人获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律师还发现,在购买该套房屋产权时使用了被告41年的工龄,而此后房屋转产权时提供的《本户人员信息表》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也显示该房屋三人同住,因此,张某是该房屋的同住人和购房资格人。案件结果:法庭审理查明,判决如下:张某提出东安一村的房屋是他出资购买,但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而房屋是张某与老伴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权的置换及产权的购买手续都是江某办理的,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又使用了张某的工龄,因此,张某的户籍虽...
说明: 导读:由于房产在当今社会中有一个相对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人在结婚时会就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确认。而到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又会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切入,剖析共有房产的分割,且看下文分解。案情介绍:张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谢某与谢大、王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中谢大是谢某的父亲,王某是谢某的母亲。2010年5月,谢某与张某结婚,结婚后夫妻二人为了房屋加名争吵不断,张某还曾经出手打伤过谢某,谢某为了息事宁人,向父母隐瞒了被抓伤的事情,最后谢大和王某为了谢某和张某的婚姻能够继续下去,于是同意张某在房屋上加名。但是该房屋首付30万元是谢大和王某付的,贷款25万元也是谢大和王某通过谢某的账户还款的。另外契税8千元,维修基金4千元,图纸费3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500元,装分时电表100元,装修房屋8万元,以及后来的张某在该房屋上的加名费750元都是谢大和王某出的。总的来说,张某对于该房屋并没有任何贡献。而谢大和王某出的这些钱,都是从退休工资中积攒省出来的,谢某这几年也没有赚钱补贴父母,谢某买房子、结婚、装修、开公司等等一系列的花销都是有父母的支持补贴。谢某和张某曾经向谢大和王某借了30万元用于开公司,这笔钱张某至今还有7万元没还给谢大和王某。涉诉房产在加上张某的名字后,系谢大、王某、谢某和张某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和谢某各占1/6,谢大与王某各占1/3。2013年9月法院判决张某与谢某离婚,判决书上说该房产因为涉及谢大和王某的利益所以没有分割。因此张某将谢某、谢大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按份共有的房产。法律解读: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
说明: 身为一介女流,当面对亡夫家人争夺房产继承权时,怎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律师的介入与帮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权益。现居上海的M女士命途多舛,生活不易。早在2002年3月,其丈夫就因为交通事故去世,因为身体不好,没有谋生能力的M女士只能继续住在当初和丈夫一起居住的房内。2013年,M 女士的亡夫父母将M女士告上法院,称其居住的房屋应当归父母所有,同时称M女士已经在丈夫去世时拿到了钱财,因此不能够继承房屋,也无权居住。但是,此时 的M女士依旧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在丈夫过世时拿过任何钱财,面对二老的诉讼,万分无奈下,M女士只能找到律师事务所,希望求得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我 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本案中,M女士完全有权利继承亡夫的房产。但是,当二老谎称M女士已经拿到相应的钱财时,M女 士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没有拿到任何补偿这一观点。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充分分析了案情,并在法庭上为M女士据理力争,维护M女士的最 大权益。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M女士保住了自己在房屋上的继承权,同时拥有了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电话:021-66600017   微信号:13501605043)
说明: 作为继承依据之一的继承协议由双方自愿约定,但其法律效力如何?当对方否认继承协议的效力时,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对当事人G小姐来说,今年并不是一个风顺之年,年初遭遇父亲逝世,尸骨未寒之际姐妹又开始遗产之争。其实G小姐并非不知同样作为子女,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继承权益;然而,问题在于早在2010年, 姐妹五人便签订了继承协议书,协议书的大致内容是:由G小姐负责照顾父亲的晚年生活、医疗、住院护理等生养死葬一切奋勇,而父亲财产中的房产则在父亲百年 以后由当事人顾某继承。G小姐同意了这样一份协议,这些年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父亲,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其他姐妹也“遵照”协议,从协议签订时起至父亲逝世, 都未曾为父亲出过一份力。不过,G小姐觉得既然协议是自己签订的,那么,自己就应该承担对父亲的责任。然 而,在父亲逝世后,当年不怎么往来的姐妹却出来主张自己的房产继承权益。虽然当初房子约定是由G小姐继承,但是房产证等证件都是在这些姐妹那里放着的,所 以这个时候虽然顾某想要根据继承协议继承房产并过户,但是没有证件无法完成,再加上保管房产证件的姐妹想要争夺房产继承权,G小姐想要实现自己的权益无疑 是困难重重。为 了实现自己的继承权益,G小姐来到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陈明律师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后,分析了法律关系,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律师 的支持下,G小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无奈下将姐妹告上法院。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据理力争,并出示了诸如当初继承协议等有力证据,同时将这些年G小姐几 年如一日尽心尽力地照顾父亲的事实以及证据摆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院判定房屋由G小姐继承。在本案中,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G小姐的权益,使 得顾某保住了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在继承纠纷中,房产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种类。遇到这种纠纷,往往需要的证据众多或者法律关系复杂,但是万不可因此而放弃自己的权益,合法的权益必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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