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案情介绍2013年12月15日,赵某、王某通过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以总价款1148000元购买涉诉房屋,2013年12月1日前王某支付购房定金48000元整;12月15日前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剩余房款100000元在过户完毕当日支付。同时合同第十九条载明:为保证本协议得以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以借款的形式收取房款人民币1048000元。于是同日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向张良借款1048000元,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并约定赵某若到期借款连本带利未还清,赵某则把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路A房屋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转让给王某。之后,王某依约支付了定金50000元和第一笔房款1000000元,赵某出具了《定金收据》和《收款收据》予以确认。因涉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是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时机成就时,王某才发现赵某在这期间到处借高利贷,现在为躲避债务,人已经无影无踪了。期间不断有讨债人到涉诉房屋催债骚扰,并有损坏房屋的行为。王某被逼无奈,于2015年7月10日一纸诉状起诉到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法庭上,赵某辩称他与王某是借款关系,当初王某提出借款要求是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住到涉诉房屋才答应借款,所以自己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让他住到房屋里去了。法律解读由案情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法定无效情节,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于2013年12月1日向赵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赵某出具《定金收据》予以确认。...
说明:
导读: 外孙突献殷勤,搬至老人家陪伴老人,先是变卖家具,后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引发家庭纠纷。案情介绍:年近八旬的老人李某(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家中儿女早就已经成家立业。老人独居在上海市A房屋。由于女儿平日工作繁忙,小女儿的儿子刘某从两岁起就由老人帮忙照顾,直到外孙上中学,因此老人对这个外孙疼爱有加。如今刘某已经考上大学,现在就读于吉林省某学院一年级,因此他平日就很少在家,寒暑假回家后更多的是陪伴父母和约见同学,却很少回去看望从小照顾自己的外祖母。2007年的这个寒假,刘某却一反常态,在放假后的一天,拿着行李来到外祖母家,说是要在外祖母这儿住上一段时间。外祖母在感到欣喜之余又担心说这房子是大女儿的,需要征得大女儿的同意,而刘某却不以为然地说房子是可以办手续的,老人显然没有听出外孙的弦外之音。外孙搬进来后,又是装修,又是卖家具,其中前后将家里的家具大厨和五斗橱搬出去卖掉。李某欲加阻止却不能,外孙只是不理会,继续我行我素。2007年12月18日,老人在家休息的时候,被外孙带到了一个地方,糊里糊涂摁了几个手印,老人根本不知摁了手印的这些文件是作何所用。外孙的反常举动终于引起老人的怀疑。老人将摁手印的事情告诉了大女儿,大女儿心想不妙,立即到闸北区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老太太,你的房子前几天不是已经卖了吗?买主叫作刘某,这是你摁的手印呀。”老人一听,当场就蒙了,口里念到:“不得了了,不得了了,我的房子没有了!”想到平日自己如此疼爱的外孙居然做出这种伤害自己的事情,老人真是十分心寒,不禁老泪纵横。在大女儿及女婿的陪同下,老人找到小女儿及女婿商量无果之后,只能求助于律师,诉诸于法律。2008年1月的一天,老人在大女婿的陪同下来到陈明律师事务所,讲述了事情的始末。同年1月11日,陈明律师正式接受老人大女婿杨伟明的委托,为...
说明:
导读: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碰见过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了一份合同?有没有因为这份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合同被坑了一大笔钱财或者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本篇文章就来告诉你如何在“被签”合同的情况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情介绍:贾二系贾大、谢某的儿子,诉争房屋系公有住房,贾二,贾大、谢某及贾二女儿贾三四人的户口均在诉争房屋且贾二四人长期居住在内。2003年8月23日,贾大在贾二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二签名的手段,出具了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凭借该《协议书》欺骗不知事实真相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确定的产权人仅有贾大一人。2013年7月14日,贾大又将谢某列为了诉争房产的共有人,并办理了配偶间产权变更登记。对此,贾二均不知悉,直至2014年1月,贾大、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二搬离诉争房屋时,贾二才得知诉争房屋已由贾大购得。现贾二因贾大伪造其签名,与不知情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从而骗取本应由贾二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二的合法权益,给贾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贾二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解读:本案中贾大、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二搬离诉争房屋,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妨害排除?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本案中,贾二与贾大、谢某及其女儿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不存在妨碍贾大、谢某行使民事权利,享有民事...
说明:
导言:每个人都要有步入衰老的一天,而中国人更是秉信落叶归根这一传统观念。那么假如有一天,你从奋斗多年的岗位上退休,准备回老家的房屋安享晚年,却发现老屋被你的亲人以你本人的名义卖掉了,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案情介绍:张某与妻子黄某婚后在A村依法取得宅基地。此后,张某于1985年因经营所需到B地经营谋生,以上房产一直空闲,期间张某从其岳父母处得知该空闲房产已出租于李某使用。2010年张某返乡养老,要求李某搬离该处房产。1994年张某的岳父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上盖有张某的印章,并经所在村委同意。李某遂主张该一房产地已转让为其所有。黄某虽知自己父亲将房产转让给李某这一事实却一直未向张某说明。张某于其父亲2009年病逝送丧时才知房屋已卖掉。张某遂以从未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该《契约》为由否定其真实性,认为自己1990年从A村离开后至岳父死后出葬期间从未回过A村,且买卖契约上张某的印章与本人所持印章不一致,且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李某尚有宅基地,不能买卖他人的宅基地。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张某要求李某立即排除妨碍,迁出系争房屋;在庭审中,张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某岳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法律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称妻子一直未对自己讲起房屋买卖一事,直至事发时方才知道。但即使由张某岳父签订涉案协议,作为张某的岳父,持有张某的印章,并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协议,张某岳父虽未向李某出示委托手续,但其与张某的特殊身份关系,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经验,足以使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李某作出张某岳父具有代理权的判断。此外,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双方邀请了张某、李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书记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盖双方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李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李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