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八旬老汉与再婚妻子江某晚年结婚,张某出钱购房,江某代办相关手续,江某去世后,江某孙子李某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要求张某搬离。
案情介绍:
年高八旬的张某告诉律师,他早年丧妻,为安享晚年,他又另娶一老伴江某。为了两人共同居住,老汉倾其毕生积蓄购买房子一处,在本市A村。房屋装修一新之后,老两口搬进新家,同时,江某的孙子李某也搬进来,三人同住,张某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可是江某2007年时身患重疾,四处求医却医治无效,终于2008年的冬天撒手人寰,留下张某独自生活。没想到两年之后的今天,张某竟会接到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继孙子李某把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搬出A村的房子。张某似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想,这本来就是我自己的房子,你李某有什么权利让我搬出去,居然还把我告上法庭。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陈佳律师四处走访,详细询问,多方调查取证,终于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原来当初买房之时,基于对老伴的信任,张某把钱交给老伴,所有手续都是老伴自己去办的,但不知何故,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却赫然写着李某。(逝者已矣,笔者不好胡乱猜测原因)同时,律师也发现,当初买房的出资没有任何纸面凭证,但是张某说,在购买A村B室产权时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作为同住成年人“张某”的签字并非张某所写,甚至原告李某自己的签名也不是他亲自书写。张某也从未同意由李某一人获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律师还发现,在购买该套房屋产权时使用了被告41年的工龄,而此后房屋转产权时提供的《本户人员信息表》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也显示该房屋三人同住,因此,张某是该房屋的同住人和购房资格人。
案件结果:
法庭审理查明,判决如下:张某提出东安一村的房屋是他出资购买,但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而房屋是张某与老伴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权的置换及产权的购买手续都是江某办理的,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又使用了张某的工龄,因此,张某的户籍虽然不在东安一村房屋,但张某对这个房屋拥有居住的权利。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是李某的名字,但张某与老伴一直在这个房屋居住,现在张某已年逾八旬,李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别的地方还有适合居住的房屋,因此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官司结束了,张某也获得了对这个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张某还是觉得纳闷,当初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现在无缘无故变成了继孙子的,在这房子居住的权利还是通过打官司才争取来的。但却无计可施,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当初买房子的钱究竟是谁出的现在无从查起,因为没有留下任何的纸头证据,也只能安慰张某安心的住着,反正现在李某再也没有理由把老人从这个房子赶出去了。笔者对此只能感到遗憾,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对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财产事宜,最好是亲力亲为,或是留下纸面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矛盾却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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