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房屋继承

有遗嘱的遗赠继承

日期: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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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遗产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如何能确定一份遗嘱的效力,请看下面的案件。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六个子女,分别为张大姐、张二哥、张三哥、张四哥、张五哥、张六弟。张某于1981年1月5日去世,王某于1993年4月10日去世,张某过世后王某未再婚,张大姐于2003年6月5日去世,张五哥于2000年11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张二哥于1958年于王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63年10月1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张二哥未再婚,也未收养、领养子女,张二哥于2013年9月3日死亡,张二哥的法定继承人是张二哥的兄弟姐妹。

现由于张二哥已经去世,原告张小某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效力,按照遗嘱将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A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判原告所有,被告为张三哥、张四哥和张六弟,被告张四哥是原告张小某的父亲。

原告出示张二哥于2012年6月15日在系争房屋所立自书遗嘱,见证人徐某是原告张小某的邻居,见证人章某是张二哥的邻居。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嘱,该遗嘱也只有一份,立遗嘱时见证人在场。被告张三哥与张四哥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六弟则认为遗嘱的字迹与张二哥的字迹相近,但是张二哥的签名和前面有点不同,同时在张二哥生前也没有表示过要立遗嘱,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是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嘱不是张二哥写的。


法律解读: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二哥于2012年6月15日所立的遗嘱,由张二哥自书并签名、署期,有原告提供的遗嘱原件,并有案外人徐某及章某的证言印证,被告虽对遗嘱的效力不认可,但是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遗嘱的真实性确定,同时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故其合法性也无异议。因此,本案是有遗嘱的遗赠办理,所以系争房屋作为遗产按照遗嘱的意思表示,由原告张小某一人继承。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张二哥名下的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A室房屋产权由原告张小某继承并归张小某所有;

二、原告张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作者:王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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