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房屋继承

动迁房屋的继承分割

日期: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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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

父母房产,动迁获得安置房,两老去世,子女三人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

案情介绍:

老吴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大哥吴一,二姐吴二,三弟吴三。1985年5月,王某逝世。吴一单身。吴二出嫁,1992年育有一子徐某。吴三与钱某结婚,1996年共同生育一女小吴。1999年8月,吴二逝世。位于上海某处的私房房产曾是老吴与王某的共同财产,于2009年10月拆迁。2014年11月,老吴逝世。已逝的王某、老吴、吴二均无立下遗嘱,于是乎各个继承人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

法律解读:

暂定认为除上述人物外,王某、老吴、吴二均无其他在世亲戚。如果还有他们还有其他在世亲戚,且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则这个继承纠纷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Q:对于所涉私房房产未拆迁之前,以及拆迁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是多少?(此安置补偿仅指所涉房产产权人所应获得的补偿额)

  A:王某、老吴、吴二三人的死亡时间,分别发生三个不同的继承时间节点。按照三者的死亡时间顺序,分析如下:

  1、 王某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所涉私房为老吴与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则作为王某的遗产部分系该私房房产的1/2份额。就王某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为老吴,吴一、吴二和吴三,他们四人平分王某的遗产,各自继承1/2该房产的1/4。王某逝世后,他们对所涉私房房产各自的份额为:老吴5/8(原对所涉房产拥有1/2份额,加上继承1/8所涉房产份额),吴一、吴二和吴三分均为1/8。

  2、吴二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由于王某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并没有分割,故而由老吴及吴二的儿子小徐,二位分别转继承吴二应继承的所涉私房房产1/8份额。(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故吴二死亡之后,老吴对所涉房产份额变为11/16(5/8+1/16=11/16),小徐对所涉私房房产的份额为1/16。

  3、老吴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由于所涉私房房产于王某、吴二死亡之后,老吴死亡之前拆迁,则房产变现为了现金X。因所涉房产原为老吴和王某夫妻共有财产,王某故后,吴二故后,依据上述1、2分析,理论上被拆迁人应该为:老吴、吴一、小徐(转继承)、吴三。则所涉私房房产动迁后,安置款分配如下:老吴分得11/16,吴一分得1/8,小徐1/16,吴三1/8。

所以,老吴故后,11/16的安置款作为其遗产。老吴故后,就老吴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为吴一、小徐(代位继承)和吴三共三人,三人平分该11/16的安置款,即11/48的安置款。(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老吴逝世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变为:吴一17/48(1/8+11/48=17/48)

小徐7/24(1/16+11/48=7/24)、吴三均为17/48(1/8+11/48=17/48)。

拓展阅读:

编者只是从法律以及理论上分析,对所涉房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这一切,假如老吴和王某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产生这些麻烦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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