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房地产(二十六)

日期: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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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哈哈,律师做事太谨慎了,好的,我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琴,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上南路400弄6号401室;被告一:张萍,女,汉族,1958年4月22号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油车码头街63号;被告二:张霞,女,汉族,1960年2月18号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成山路462弄3号301室;被告三:张盛,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联系地址,上南路400弄6号401室;被告四:周俊,女,汉族,1964年6月1号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上南路400弄6号401室;被告五:卢金珍,女,汉族,1935年12月28号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油车码头街63号;被告六:张平,男,汉族,1965年1月6号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零陵路93号五室。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分得上海市外咸瓜街4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外咸瓜街49号房屋系私房,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已故的张永才为该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口,并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当中,除被告四以外,其余被告人均为张永才的继承人。其中,被告五为张永才的配偶。1999年,上海市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1999年11月22日,被告三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双方对安置补偿利益等事项达成一致约定,但是被告获得拆迁款后,却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安置,也未给予任何补偿。2015年,被告三与被告四离婚期间,原告享有的外咸瓜街49号的动拆迁利益被侵害。原告与六被告曾进行协商,但是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具状人张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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