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官,张琴的诉讼请求是:
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盛、周俊支付原告张琴在上海市上南路400弄6号401室房屋折价款140万元,二,张盛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卢金珍与案外人张永才(于2010年1月25号报死亡)原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张萍、张霞、张盛 、张平四个子女。张盛与周俊原是夫妻,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琴系两人女儿。
上海市外咸瓜街49号房屋是张永才的产权房,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周俊以及张永才为户籍在册人口并居住在内。1999年,这间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周俊及张琴,六个人共安置21.6万;补偿款:2175元,奖励费:15000元。其中张盛与周俊共拿到了13.8万元的支票,其他三个人拿到的多少金额不清楚。
上南路房子是1997年11月购买的,房款是19万多,贷款为13万多,当时登记在周俊的名下,张盛和周俊获得了动拆迁款13.8万元以后用于上南路房子的每月还贷,他们没有给予张琴补偿。在他们离婚以后,张盛和周俊对上南路房屋进行分割,上南路房子归张盛,张盛支付周俊130万。2016年,张盛、周俊离婚期间,张琴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经许多次的与被告各位协商未果,现上南路房子市场价值为500万。13.8万元陆续归还了贷款,所以这套房子应该是三个人平分,因此张琴要求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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