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个房子动迁是什么类型的?
律师: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的,也就是产权人自行购置居住房屋,房屋所属的是二级地段房屋,类型属于旧里。
(下示《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法官:知道了,现在由被告一到被告五的代理律师答辩。
倪律师:张琴一方介绍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都是对的,这间房屋里边的人员组织结构也是对的。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因为这间房屋涉及到张琴,所以,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没有分割上南路的房子。
后来,张盛再起诉周俊要分割上南路的房屋。法院判决这个房子归张盛,张盛给周俊130万。因为外咸瓜街49号产权人是张永才,张永才收到动迁款以后,对房屋里边的各类人等都进行了安置分配。
张盛,周俊和张琴拿到了全款后,因为当时张盛将拆迁款用于全家,包括她的生活、读书费用去了。上南路房子购买的时间早于动拆迁,张盛、周俊拿到动拆迁款以后,并非用于归还房屋贷款和投资出租车,而是用在一家三口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张琴的教育费用里边去。
一家三口人的生活开销全部是张盛的工资收入维持着,周俊没有上班,也没有收入,上南路房屋的还贷也是张盛工资收入还贷的。当时张盛是开夏利出租车的司机,每月收入不稳定,有高有低,但平均数还是高于当时普通家庭收入的,所以还贷和生活压力相对不是很大,因此张琴的诉请不同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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