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我要纠正一句,上南路的房屋是1998年购买的,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外咸瓜街49号要动迁了,因为之前买了房子又有贷款,所以动迁的时候,我们选择是拿动迁款,用这笔动迁款还贷的。动迁款是13.8万,我女儿应该是可以得到6.9万元的,当时还贷不是一次性,是每个月从动迁款里支出的。
法官:你讲这句话有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
周俊:我有银行付款还贷的流水账单。其他的没有了。
法官:下面由张琴一方提供证据。
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证明张琴是被安置人并享有独生子女的双倍安置补偿。
法官:被告一到被告五的律师答辩。
倪律师:对安置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现在提供张盛与周俊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的庭审笔录,上面周俊明确讲到的是不清楚贷款情况的。
法官:周俊,你在离婚案件当中是否承认过?
周俊:我不记得在离婚诉讼当中我当时的陈述了。
法官:那你离婚笔录签名是不是你签字?
周俊:这个签名是我签的,但这句话我好像没有讲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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