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周俊,你有何证据递交法庭?
周俊:我有,这是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证明,上南路房屋贷款的情况以及还款记录证明,上南路房屋的还贷情况。
法官:张琴的律师有何看法。
律师: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上面看的出来,上面有当时的借贷款的事情的发生,也有每月还贷的记录。
法官:被告律师有何看法?
倪律师:这个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今天这件案件没有关联性,因为房屋登记在周俊的名下,用周俊的名义贷款每个月还贷,不能证明是用于张琴的安置款。
法官:双方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张琴:我要说两句,我们家并不富裕,张盛长期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我妈妈也一直待业,再加购买上南路的房子,之前张盛借钱买了夏利出租车,我妈妈用出租车的收入还贷款,用动迁款还贷款,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我才知道张盛侵害了我的动迁利益,我现在住在上南路的屋子里,产权是张盛的,张盛要赶我走。
法官:双方还有要补充的吗?如果没有的话,双方开始辩论,先由张琴一方辩论。
张琴:我爸爸我妈妈拿了我13.8万元的动拆迁款,以后用于归还上南路房子贷款,我妈妈而且也承认将我的动迁款用于房屋还贷,所以我要求分得这个房子的价款是有权利的。
法官:被告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卢金珍一方的律师统一发表意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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