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代收快递,遗失谁担责?

日期: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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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递公司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投递地址,导致快递出现遗失,须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一:
疫情时期,物业管理人员对前来派送的快递员说,现在小区受到管控只进不出,请把快递包裹放到小区门口的架子上。快递员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指挥,将包裹放在了物业设置的代收架子上,并向业主发送了已经签收的短信。尔后快递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此负责?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处,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由此,若快递员无法亲自将快递交到收件人手上,在放置到快递架或代收点前,应获得业主的许可。


案例一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 一是消费者作为买家与卖方构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 二是卖方与快递公司构成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中消费者作为货物运输的收件人存在。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履行送货义务,若卖方未向买方指定的地址履行送货义务,导致买方未能收到商品,则卖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卖方承担责任后可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一中,在没有获得收件人许可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改变投递地址导致快递出现遗失,则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消费者首先可以向快递公司和邮政局进行情况反映,此为较快解决问题的途径。若未得到妥善处理,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买方可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向卖方主张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可向业主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条例,做好引导、帮助工作。


二、若物业公司同意为业主代收快递,尔后快递遗失,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案例二:
快递员在派送快递时,得知业主由于疫情隔离政策而无法亲自接收快递,故业主在电话中请小区门口的保安代收并征得了保安的同意。小区保安代收后,放置于门卫处。三日后业主来取快递,发现快递已遗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此负责?

本案例中,业主不在家,口头告知快递公司将快递送至管理处,即同意变更收件地址及收件人。此时快递公司完成投递,同时卖方也完成交货义务。而物业管理处同意代收,则业主和物业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出,在物业服务协议未约定代收快递的情况下,物业代收的行为系无偿保管。因保管不善导致快递损毁、灭失的,只有在物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否则由业主个人承担责任。


三、在疫情背景下,物业公司面临的挑战有所增加,处理好业主代收快递的需求是物业公司向业主展现优质服务的机会。


综上,物业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快递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后者也应尽到注意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服务行业,为业主提供便利和保障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追求,获得业主的满意是物业公司最终目标。代收快递是物业管理日常中时常遇到的情况,尤其在疫情背景下,物业公司面临的挑战有所增加,处理好业主代收快递的需求是物业公司向业主展现优质服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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