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咨询中心介绍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日期: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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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房屋的归属问题历来是婚姻存续期间的重要问题,现在婚后购房以及婚姻存续结束后的房屋归属问题也成为了热门问题,由于购买的房屋时间不同,夫妻双方的按揭比例、房屋的产权类型不同,这些都有可能影响离婚时的分配,那么上海律师咨询中心介绍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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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约定归属

只要夫妻双方进行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离婚时处理这样的按揭房产就较为容易,如果夫妻双方对按揭房屋有争议的,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就可以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的就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婚前按揭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婚后另一方以自己的财产参与清还贷款的,这并不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性质,只能认定其参与还贷的行为是借贷或是赠与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婚前按揭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即使一方出资很少或是根本没有出资,也不影响该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2、默示产权归双方

有的情况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抵押的情况下,法律关系更加清晰明了,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丈夫和妻子的财产抵押,已经明确将房屋产权抵押给某一方,并且房屋产权没有过多的法律纠纷,那么这就可以默认为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协议,或者成为了默认丈夫与妻子的财产共同所有的暗示,默认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在离婚的时候就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律师咨询‍中心表示,建议在婚姻存续之前就提前的进行财产的公证,如果选择婚前一方购买房屋,但是婚后加入对方的产权由二人共同还贷,那么就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凭证,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房屋的归属问题,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付款凭证是重要的法律证据,也建议在婚前提前的做出约定,防止离婚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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