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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三十一)
发布日期:
2022
-
06
-
07
周俊:我要纠正一句,上南路的房屋是1998年购买的,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外咸瓜街49号要动迁了,因为之前买了房子又有贷款,所以动迁的时候,我们选择是拿动迁款,用这笔动迁款还贷的。动迁款是13.8万,我女儿应该是可以得到6.9万元的,当时还贷不是一次性,是每个月从动迁款里支出的。法官:你讲这句话有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周俊:我有银行付款还贷的流水账单。其他的没有了。法官:下面由张琴一方提供证据。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证明张琴是被安置人并享有独生子女的双倍安置补偿。法官:被告一到被告五的律师答辩。倪律师:对安置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现在提供张盛与周俊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的庭审笔录,上面周俊明确讲到的是不清楚贷款情况的。法官:周俊,你在离婚案件当中是否承认过?周俊:我不记得在离婚诉讼当中我当时的陈述了。法官:那你离婚笔录签名是不是你签字?周俊:这个签名是我签的,但这句话我好像没有讲过。(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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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三十)
发布日期:
2022
-
06
-
07
法官:这个房子动迁是什么类型的?律师: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的,也就是产权人自行购置居住房屋,房屋所属的是二级地段房屋,类型属于旧里。(下示《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法官:知道了,现在由被告一到被告五的代理律师答辩。倪律师:张琴一方介绍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都是对的,这间房屋里边的人员组织结构也是对的。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因为这间房屋涉及到张琴,所以,张盛与周俊离婚的时候没有分割上南路的房子。后来,张盛再起诉周俊要分割上南路的房屋。法院判决这个房子归张盛,张盛给周俊130万。因为外咸瓜街49号产权人是张永才,张永才收到动迁款以后,对房屋里边的各类人等都进行了安置分配。张盛,周俊和张琴拿到了全款后,因为当时张盛将拆迁款用于全家,包括她的生活、读书费用去了。上南路房子购买的时间早于动拆迁,张盛、周俊拿到动拆迁款以后,并非用于归还房屋贷款和投资出租车,而是用在一家三口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张琴的教育费用里边去。一家三口人的生活开销全部是张盛的工资收入维持着,周俊没有上班,也没有收入,上南路房屋的还贷也是张盛工资收入还贷的。当时张盛是开夏利出租车的司机,每月收入不稳定,有高有低,但平均数还是高于当时普通家庭收入的,所以还贷和生活压力相对不是很大,因此张琴的诉请不同意。(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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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二十九)
发布日期:
202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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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律师:法官,张琴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盛、周俊支付原告张琴在上海市上南路400弄6号401室房屋折价款140万元,二,张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卢金珍与案外人张永才(于2010年1月25号报死亡)原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张萍、张霞、张盛 、张平四个子女。张盛与周俊原是夫妻,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琴系两人女儿。上海市外咸瓜街49号房屋是张永才的产权房,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周俊以及张永才为户籍在册人口并居住在内。1999年,这间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张萍,张霞,张盛,张平,周俊及张琴,六个人共安置21.6万;补偿款:2175元,奖励费:15000元。其中张盛与周俊共拿到了13.8万元的支票,其他三个人拿到的多少金额不清楚。上南路房子是1997年11月购买的,房款是19万多,贷款为13万多,当时登记在周俊的名下,张盛和周俊获得了动拆迁款13.8万元以后用于上南路房子的每月还贷,他们没有给予张琴补偿。在他们离婚以后,张盛和周俊对上南路房屋进行分割,上南路房子归张盛,张盛支付周俊130万。2016年,张盛、周俊离婚期间,张琴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经许多次的与被告各位协商未果,现上南路房子市场价值为500万。13.8万元陆续归还了贷款,所以这套房子应该是三个人平分,因此张琴要求140万。(未完待续。。。)该文章为原创。读者阅读后,就此可能产生的共鸣和感想,可以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电话:021-66600017微信号:135016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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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婚姻、家庭、房地产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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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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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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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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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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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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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地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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